调解条款政策
律政司一直致力推广和发展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包括推广更广泛使用调解作为有效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在深化香港调解文化的政策措施下,政府将牵头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和鼓励私营机构参考及在其合约中加入类近的调解条款。
为推行此措施,律政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表了有关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的政策宣言(「政策宣言」)。根据政策宣言,政府将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并以此作为一般政策(「政策」)。调解条款表示当事人同意在诉诸仲裁或诉讼前先使用调解作为争议解决途径。有关政策于2025年2月6日起正式生效。
为配合政策的实施,律政司已拟备加入至政府合约的调解条款及一套专为落实政策而设、并经咨询后订立的调解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解规则」。
调解条款
- 就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歧见,各方均应先行提交调解,并按当时适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解规则调解。
- 如有关争议或歧见不能按[上述第(1)段] 透过调解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或歧见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有关争议或歧见将受香港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调解规则
请按此处了解更多有关调解的资讯和律政司就推广调解的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