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條款政策
律政司一直致力推廣和發展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包括推廣更廣泛使用調解作為有效的替代爭議解決方法。在深化香港調解文化的政策措施下,政府將牽頭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和鼓勵私營機構參考及在其合約中加入類近的調解條款。
為推行此措施,律政司於2024年11月6日發表了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宣言(「政策宣言」)。根據政策宣言,政府將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並以此作為一般政策(「政策」)。調解條款表示當事人同意在訴諸仲裁或訴訟前先使用調解作為爭議解決途徑。有關政策於2025年2月6日起正式生效。
為配合政策的實施,律政司已擬備加入至政府合約的調解條款及一套專為落實政策而設、並經諮詢後訂立的調解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
調解條款
- 就凡因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歧見,各方均應先行提交調解,並按當時適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調解。
- 如有關爭議或歧見不能按[上述第(1)段] 透過調解得到解決,任何一方可就有關爭議或歧見向法院提起訴訟。各方同意有關爭議或歧見將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調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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