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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条例》(第631章)

《道歉条例》(第631章)于2017年7月制定并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

《道歉条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

就《道歉条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歉意、遗憾、同情或善意,并包括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抱歉。道歉可属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藉行为作出,并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认该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过失或法律责任的表达的任何部分;或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事实陈述(第4条)。

《道歉条例》亦订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并不构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以及在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时,道歉不得列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 (第7条)。此外,道歉者作出的道歉的证据,一般不得为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而接纳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 (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