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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條例》(第631章)

《道歉條例》(第631章)於2017年7月制定並於2017年12月1日生效。

《道歉條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

就《道歉條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道歉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並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認該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表達的任何部分;或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第4條)。

《道歉條例》亦訂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以及在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道歉不得列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 (第7條)。此外,道歉者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一般不得為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