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选择香港?

《调解条例》(第620章)

就落实由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调解工作小组报告中的建议,及咨询公众后,《调解条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调解条例》在不妨碍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为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规管框架。

订立《调解条例》是旨在提倡、鼓励和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使调解通讯得以保密(第3条)。

就《调解条例》而言,调解是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分节构成的有组织程序,在该等分节中,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人在不对该项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包括找出争议点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互相沟通,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