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選擇香港?

《調解條例》(第620章)

就落實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中的建議,及諮詢公眾後,《調解條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

訂立《調解條例》是旨在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及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第3條)。

就《調解條例》而言,調解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分節構成的有組織程序,在該等分節中,由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偏不倚的人在不對該項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協助爭議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包括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第4條)。